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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34號聲 請 人 甲○○非訟代理人 丙○○上列聲請就與相對人乙○○間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未據提出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茲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裁判日期:2009-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