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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74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陳報相對人丙○○最近有效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未據提出如主文所示之相

對人戶籍謄本,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時間內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裁判日期:2009-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