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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陳報相對人丙○○最近有效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未據提出如主文所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時間內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裁判日期:200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