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5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2009)梅民初字第11
4 號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