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49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自幼與雙親及手足共同生活,聲請人之兄姊均從父姓,惟聲請人從母姓,當時聲請人不以為意,直至聲請人7 歲時,父親因病不起,母親受到強大打擊,致家道中落,家中維持生活之重擔全由聲請人兄姊承擔,聲請人漸漸感受到母親的痛苦與悲哀,發覺有不為人知的排擠與壓迫。聲請人若被問到姓氏問題時,常令聲請人抬不起頭。約四年多前,聲請人母親往生,聲請人祭祀祖先,發覺姓氏問題造成聲請人諸多不便,聲請人也怕子女心理受到影響。聲請人不想讓歷史重演,想要認祖歸宗,不受別人歧視而在社會立足,為此請求准聲請人變更姓氏從父姓即改姓「劉」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經查,聲請人甲○○所提出之戶籍謄本顯示其父親欄為空白,顯見聲請人甲○○未經其生父辦理認領登記。是以,聲請人甲○○之父親究竟為何人,尚處於不確定狀態,故聲請人甲○○請求准其變更姓氏為生父之劉姓云云,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人應另向法院提出「確認父子關係存在」之訴訟(同時應提出DNA鑑定證明),待訴訟確定後,始得聲請變更從父姓,附此說明。
四、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