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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56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2009)秀民初字第812 號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

二、提出前開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

三、提出前開生效證明書、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裁判日期:200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