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563號聲 請 人 陳萬發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6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甲○○遺有坐落台北縣○○鄉○○段三塊厝小段第11之6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及其上第1228、1275、1276建號之建物,業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97年度執錄字第18466 號強制執行程序,由應買人於98年10月26日以新台幣(以下同)4,260,000 元應買,此應買價格與法拍價相當,聲請人並無反對意見,並已函覆民事執行處,故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可認定為4,260,000元,則其遺產現值之1%即為42,600 元,爰聲請鈞院裁准就聲請人應得之管理報酬為42,600元。此外,聲請人於管理遺產之過程中,已墊付公示催告裁判費1,000 元、刊登公示催告裁定文之登報費用900 元,連同聲請人本件聲請裁定費用計1,000 元,以上合計45,500元,自均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俾作為遺產管理人就強制執行拍賣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取得參予分配之執行名義,爰依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規定可資參考。經查:
(一)聲請人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6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復經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345 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依法刊登報紙廣告之情,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345 號民事裁定影本、97年12月13日太平洋日報影本1 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二)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遺有坐落台北縣○○鄉○○段三塊厝小段第11之6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及其上第1228、12
75、1276建號之建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7年度執錄字第18466號強制執行程序,由應買人於98年10月26日以4,260,000元應買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10月28日板院輔97執祿字第18466 號函1 件為憑。
因此聲請人之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1 計算為42,600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2,900 元,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墊付費用單據即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各1 件在卷可憑。
(三)因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酌定報酬,爰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標準,按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1 計算,聲請人代管遺產報酬應為42,600元。又聲請人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2,900 元。以上合計45 ,500 元,爰依此標準准聲請人請求之報酬及管理費用。
三、至於被繼承人甲○○的遺產餘額,應由聲請人依法繳交國庫,附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