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含父系及母系),並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未據提出相對人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含父系及母系),並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秋雪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