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即禁治產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所定為禁治產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時,由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禁治產人乙○○○籍設台北縣林口鄉干城二村117 號,屬本院轄區,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母即相對人乙○○○(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縣林口鄉干城二村117 號)因故導致精神耗弱,業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210 號裁定宣告相對人乙○○○為禁治產人。茲因相對人乙○○○並無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監護人,亦無足額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監護人,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指定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乙○○○之親屬即弟媳陳美雪、妹夫王建雄、子趙學庸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影本、本院97年度禁字第210 號民事裁定影本、親屬會議紀錄影本、銀行存摺影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建築改良物暨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服務證明書、乙○○○之親系及親等圖、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不能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
5 款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又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11條第2 項、第113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乙○○○之女,前曾由聲請人甲○○及其妹趙敏月向本院聲請宣告乙○○○為禁治產人,並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210 號裁定宣告乙○○○為禁治產人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7年度禁字第210 號民事裁定影本1 份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相對人乙○○○並無民法第1111條規定之法定監護人,亦無足額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乙○○○之親系及親等圖暨戶籍謄本等件為憑,亦應認為真實。
(三)聲請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監護人,乃聲請指定如附表所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乙○○○之親屬為其親屬會議會員,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乙○○○之親系及親等圖,彼等三人確屬相對人之親屬無訛;又該三人亦同意擔任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此業據聲請人提出同意書三件為證。揆諸上開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指定如附表所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為其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附表所示之人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另按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民法第113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即禁治產人陳碧尚有2 名親屬會議會員張文諒、許玉霞,分別係相對人之弟妹,即相對人之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此有上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在卷可稽,依前述民法第1131條第1 項規定,渠等即為相對人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自無另行聲請法院指定該二人為親屬會議會員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8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維萍附表:
陳美雪 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路○段○○號二樓王建雄 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五巷三十四號一樓趙學庸 男、民國五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鄉○○路○○○巷○弄○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