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27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家訴字第127 號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