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家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甲○○代 理 人 張瑞釗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8年度家訴字第15號請求給付扶養費(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2,01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0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