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小上字第63號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莊榮兆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9日所為之98年度小上字第63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644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8年度小上字第63號判決有脫漏之情事,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院98年度小上字第63號判決就聲請人之上訴,於判決主文欄已記載「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於判決理由欄第三點亦說明上訴駁回之理由,自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脫漏之情形可言。從而,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