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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建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09號上 訴 人 友升營造有限公司(原名順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豪強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建字第109 號工程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零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裁判案由:工程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