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27號上 訴 人 臺北縣永和市頂溪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確認物價波動調整款債權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39,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0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