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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建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3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甲○○間因98年建字第33號請求建築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裁判案由:建築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