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監字第20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並依下列順序定之:⑴配偶。⑵父母。⑶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⑷家長。⑸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母乙○○○因故導致心神喪失,業經鈞院於民國98年4 月28日以98年度禁字第86號裁定宣告乙○○○為禁治產人在案。然因禁治產人並無民法第1111條所定之法定監護人,且無第1131條第1 項規定之親屬致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經鈞院於98年5 月27日以98年度監字第165 號選定劉晏婕、劉燕華、劉燕芬、劉燕芳、王月香等人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嗣上揭會員於
98 年6月5 日依法召開親屬會議並完成會議紀錄,建議由聲請人甲○○擔任禁治產人之監護人,而聲請人係乙○○○之子,且乙○○○患病後,其家中生活事務均由聲請人處理,為此,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2 項規定,聲請鈞院選定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等語,並提出本院98年度禁字第86號裁定、98年度監字第165 號裁定影本、親屬會議紀錄、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乙○○○為禁治產人,現無法定監護人,及聲請人已依本院裁定選任之親屬會議會員,召開親屬會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8年度禁字第86號裁定影本、98年度監字第165 號裁定影本、親屬會議紀錄、戶籍謄本等件,本院並依職權調閱98年度禁字第86號,及98年度監字第165 號卷宗查明屬實,是堪信為真實。是本院參酌親屬會議之意見,並考量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子,且照顧乙○○○日常生活,認由聲請人擔任乙○○○之監護人應屬適當,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2 項之規定,選定聲請人甲○○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