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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監字第 2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請人 丙○○相對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監字第270 號因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10日下午3 時51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書 記 官 高小婷進行事件點呼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丙○○、相對人乙○○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兩造同意由聲請人丙○○ (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擔 任禁治產人甲○○ (男、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監護人。

二、聲請人願依禁治產人身體狀況負責療養照顧禁治產人。

三、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如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 記 官 高小婷法 官 林春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高小婷

裁判日期:2009-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