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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監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監字第27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自明。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未據提出禁治產人之

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暨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此經本院前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限期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送達聲請人,已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依法即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裁判日期:200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