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監字第44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即禁治產人 乙 ○關 係 人 王婉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關係人王婉茹(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乙○(男,民國七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並依下列順序定之:⑴配偶。⑵父母。⑶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⑷家長。⑸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113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1094條第
2 項之規定,未能依法定順序為禁治產人定監護人,或為禁治產人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禁治產人、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係相對人乙○之子,相對人因失智症而無能力處理自己事務,經鈞院以94年度禁字第
306 號裁定宣告其為禁治產人在案,因禁治產人乙○無民法第1111條所定法定監護人存在,但關係人王婉茹係相對人之長女,熟悉家中事務,瞭解父母意願,聲請人經向鈞院以98年度司家聲字第29號裁定指定甲○○、黃鑾芬、王新麟、黃天賜、鄒春喜等5 人為親屬會議成員,並於98年10月20 日依法召開親屬會議,一致同意由關係人王婉茹擔任禁治產人乙○監護人,是為禁治產人之利益,依法請求鈞院選定關係人王婉茹為禁治產人之監護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8年度司家聲字第29號裁定、親屬會議紀錄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禁治產人,現無法定監護人,及聲請人已依本院裁定選任之親屬會議會員,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關係人王婉茹為監護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4年度禁字第306 號裁定影本、98年度司家聲字第29號裁定影本、親屬會議紀錄、戶籍謄本等件,是堪信為真實。本院參酌親屬會議之意見,以關係人王婉茹為相對人之女,目前照顧相對人日常生活,認由關係人王婉茹擔任相對人監護人應屬適當,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2 項規定,選定關係人王婉茹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