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監字第87號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3日下午6 時43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協議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林春長書記官 高小婷通 譯 王馨梅到庭協議關係人:
聲請人乙○○、相對人丙○○○、關係人黎天曌協議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同意甲○○之監護人改由聲請人乙○○任之。
二、聲請人乙○○、關係人黎天曌願意負起甲○○身體照護之義務並負擔甲○○所需之醫療、生活及其他一切費用。
三、相對人同意於98年3 月23日當庭將甲○○交付於聲請人並交付甲○○之健保卡及其他身分證件。
四、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五、聲請人乙○○、關係人黎天曌同意在甲○○往生前不就甲○○之半年俸及現有存款主張任何權利。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記官 高小婷法 官 林春長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