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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33號聲 請 人 楊家榮上列聲請人聲請仲翔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和解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

6 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7月9 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於同年月19日生效,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0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