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審上訴許可意見書上 訴 人 乙○○
丙○○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黃啟逢律師被上訴人 光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30日所為98年度簡上字第36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第二審判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理由主張原審違反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主義外,更有違反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規定,又本件法律見解除涉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其適用外,他案假扣押之自認及裁定認定債權人已有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得否拘束本案法院或應為如何判決認定事實之基礎,另亦涉及本件原審法院得否於兩造主張逕為認定事實,殊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自具原則上之重要性。且原審認為上訴人並未依被上訴人授權填載到期日,亦無已為提示,未獲兌現之情形,顯然違反票據法第120 條規定,僅在行使一般債權而非票據債權,此項法律見解,原審法院與一審法院就此部分意見分歧,為統一上下級法律見解,此項所涉及之法律見解自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本院認應許可其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 第3項 規定,添具意見書如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李行一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