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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0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 告 甲○○被 告 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09-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