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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0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