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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038 號民事其他文書

原 告 甲○○被 告 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09-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