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93號原 告 乙○○
甲○○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斡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