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丙○○ 號被 告 甲○○ 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建築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群裕裁判案由:建築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