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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91號原 告 豪強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吳濟行律師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友升營造有限公司(原名稱:順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工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裁判案由:工程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