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92號原 告 升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丙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物價波動調整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參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張紫能法 官 吳金芳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日期:2009-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