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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73號原 告 甲○○被 告 兆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日期:2009-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