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柒仟貳佰陸
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