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代位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萬肆仟零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2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