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33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曾建豪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零貳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參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