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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09號原 告 己○○被 告 甲○○○

庚○戊○乙○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臺北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於民國98年4 月15日就坐落臺北縣新莊市○○○段三角子小段44、44-2、44-4、77-9、77-18 、77-19 、77-20 等地號土地所為之不動產糾紛調處結果不成立;備位聲明請求: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房屋應予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376,5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52,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裁判日期:2009-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