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74號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佰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柒萬零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萬玖仟捌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2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