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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86號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其中土地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5,288 元(土地面積合計36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1,258元=3,285,288 元);又訴之聲明第一項其中建物部分,訴訟價額核定為269,500 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54,7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2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裁判日期:200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