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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8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02號原 告 朝昇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7 月20日本院98年度補字第802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日期:200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