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6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貸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