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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6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貸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0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