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8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固電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身分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