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53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複 代 理人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複 代 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上午十點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宏明裁判案由:給付借款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