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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46號原 告 壬○○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複 代理 人 彭義誠律師

庚○○被 告 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己○○辛○○乙○○戊○○○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

甲○○王世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因執行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裁判日期:201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