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46號原 告 癸○○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複 代理 人 彭義誠律師
丙○○辛○○被 告 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庚○○壬○○乙○○己○○○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
甲○○王世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因執行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三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