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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2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反訴原告即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騏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複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09-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