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被上訴人即原 告 騏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複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