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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2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複 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環堤觀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經核本件為確認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不存在及撤銷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判參照),因原告請求確認、撤銷之民國98年2月7日、98年6月21日決議,二者均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分別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165萬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355元、1萬7,355元,合計3萬4,670元,尚應補繳3萬1,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裁判日期:201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