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37號原 告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葉建廷律師張鳳麟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時被告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本件確認董事間關係不存在事件,應以被告公司全體監察人為被告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僅列其中1 人,其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