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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03號原 告 啟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立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27日以98年度補字第631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6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裁判日期:200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