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39號抗 告 人 朝昇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98年訴字第1439號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7 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裁判日期:200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