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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03號上 訴 人 甲○○(原名朱雅萍)被 上訴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03號加倍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訂金等
裁判日期:2009-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