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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639 號民事裁定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39號原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建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在台北市○○區○○○路○段○○巷○○號,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裁判日期:2009-07-31